第182节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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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刑事案件一旦被移送法院起诉,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在庭上公开出示、宣读并经质证,不再有任何秘密可言,已不再属于国家秘密,故法律并不禁止律师将其交予他人观看。

二零一二年,经过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上述条款改为第三十八条,具体内容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同时,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换句话说,二零一二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不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辩护律师都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不再区分是否为犯罪事实材料。

由此可见,将犯罪事实材料的保密期限设置为‘庭审前’是不正确的,是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应以《刑事诉讼法》为准。

辩护人认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上诉人李明博复印的案卷材料中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各种犯罪事实材料,不应属于国家秘密。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李明博承办李文贪污案过程中,让李文的亲属查阅案件证据材料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完毕。”方轶道。

……

法槌敲响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稍后当庭宣判。

方轶坐在辩护席上大口的喝着矿泉水,他看了下表,已经十一点四十分了,此时他的肚子咕噜噜的叫了起来,不知不觉中已经唇枪舌战了一上午。

方轶不敢看旁听席上的众人,他害怕看到李明博媳妇那充满希望的眼神,她的眼神给他的压力重过泰山,他怕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分钟后,合议庭走进了法庭。

黑眼圈

法槌再次响起,审判长开始宣判:“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上诉人李明博带上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博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给予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李明博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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